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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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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製造商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若製造商提供產品保固服務,是否表示保固期是將瑕疵責任延長,指廠商於保固期間內,保證負責維護修繕買賣標的物之義務?若製造商在保固期內不願履行維護修繕買賣標的物之義務,則其拒絕履行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若消費者想提起救濟的話,可依據的請求權基礎有哪些?救濟途徑有哪些?感謝各位的幫忙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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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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