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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8-12 | 最近登入:10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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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
我在2008年(18歲,未成年,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報名台北市某短期補習班語文課程,該補習班是以購買時數方式計費,
將時數用至剩下8小時後(已少於當時購買時數的1/3)
剛好上到較高階的語言班,因為人數不足,未能成功開班
補習班要求我等他們的通知,我前後辦理了三次延課(每次可以延半年)(當時亦未成年)
補習班皆未能成功開班,一直到2012年12月18日(已成年),補習班才以電話通知已有班可上
但是因為我後來沒有再去辦理延課,我剩下的8小時時數均歸失權,
「不辦理延課會失權」這件事情並沒有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上。
請問我有何權利可以主張?是否得要求補習班讓我上完那8個小時?
還是可主張按比例退費?
謝謝您!
瀏覽:1344
日期:1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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