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01 | 最近登入:102-02-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我家是公寓4樓,5樓整層是露天陽台負1個小房間有水有電有門,我的所有權狀有註明四層119.43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16.89平方公尺.總面積136.32平方公尺,10幾年來3樓住戶將其設為祖先祠堂,因為沒有需要使用也就作罷,但近期打算將房屋出售,已當面請該住戶將佔用屋頂突出物之物品移出卻遭拒絕,聲稱是公共空間而非我4樓所有,但房屋所有權狀已清楚寫明其物件所有權歸4樓,我並未說要將整個陽台占為己有而是因為要帶人來看屋,當然依照權狀是包括該物件的,但對方堅持不肯還說我有種就自己把它移出去,我想私下協調已無用,我該如何處理?有人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他的態度就是來個相應不理一拖再拖,我想盡快解決該問題~~~
瀏覽:1364
日期:10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