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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Yu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8-01 | 最近登入:102-2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請問各位律師們, 想問一下有關追溯期的問題, 例如:毀謗罪,6個月追溯期   -如果發生犯罪的日期是1/1號,那是否過了7/1號就不能告了,還是用1/1再加上180天,會變成6/30號 -是要從犯行的那天算起,還是從告訴人得知被毀謗的那天開始,例如1/1毀謗文章出來,但告訴人是1/4號才知道 謝謝!
瀏覽:797
日期:102-03-13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照片是自願拍照 應該是沒有侵害隱私或秘密的問題 2.將不雅照片流出 並且有後續 ... (恕刪) 謝謝回答! 再請問一下!  女方是否能先去警局備案,以免事情擴大,謝謝!
瀏覽:838
日期:102-01-30
律師們!你們好! 有問題想要提問一下 甲乙方原為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後2周內,乙方持甲方先前提供的鑰匙進入原同居地(甲方所有),進入甲方家將自己的財產取回(甲方不在家),因乙方當初沒交通工具到甲方家,所以請丙開車載乙過去甲方家,丙並未進入甲方居住地,只在社區外的馬路上等待,甲方知道後,將對乙丙方提告非法入侵民宅 想請問一下,假設乙方非法入侵民宅罪名成立,丙方是否也會依共犯罪起訴?!謝謝    
瀏覽:1561
日期:102-01-1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不必理會他,你朋友沒有觸犯犯罪,對方以此要求復合根本沒有道理, 建議將雙方對話 ... (恕刪)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會請我朋友做的!謝謝!
瀏覽:1965
日期:102-01-09
關於入侵民宅與竊盜罪,女方與男方為男女朋友並同居了一陣子,但因故分手後,男方不願整理女方東西,女方請男方丟掉其物品,但男方也不願意,表示請女方自行來取,並與女方約好後,會協助女方將其物品帶回女方家 但女方因為不願男方見到她難過,也覺得分手後孤男寡女會很怪,故自行進入男方家將自己的物品取走(鑰匙要為分手前,男方提供給女方)最後還留下3萬元當做之前買給他的東西的補償,也留下最後的卡片與生日禮物給男方,並將鑰匙放置隱密處請男方取回 男方知道後表示,並已於警局備案,並表示,女方如不回到男方身邊,將會提告入侵民宅與竊盜,這樣會影響女方的工作之類等等的話語女方確實只有拿走自己的東西與男方之前贈送的禮品,並未帶走其他男方的東西 男方表示,送給女方的東西為共同所有,女方不能帶走 想請問如果男方要告竊盜或入侵民宅,是否會成立,目前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瀏覽:1965
日期:1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