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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0-01 | 最近登入:1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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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媽約於民國80年結婚,有記憶以來,爸爸不務正業也不顧家,開計程車賺來的錢都自己花用或拿 去賭博,家裡的錢都是靠媽媽不分日夜身兼2份工作賺來的(包含我和哥哥學費),有時候喝醉還會打媽 媽(但那時我還小不懂得要叫媽媽去驗傷留證據)  婚後爸媽有合買一層公寓,雖說是合買,但7~8成以上的錢都是媽媽出的,公寓是登記在媽媽名 下。10年前,我、哥哥受不了爸爸,於是帶著媽媽搬到外面住,也斷絕與爸爸的聯繫,但沒有離婚, 公寓也給爸爸繼續住。差不多也是那時候,媽媽因為以前不分日夜工作操勞過度,得了腎臟病,每週 需洗3次腎,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家裡的經濟由我和哥哥撐起。    現在爸爸可能在外面欠人家錢,想把公寓拿去賣,但因為登記在媽媽名下他無法自行變賣,所以提 起告訴,告媽媽侵占(起訴書裡爸爸把自己的情況寫的很可憐,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請問遇到這樣 的情形該如何解決?是否會受限夫妻財產共有制而要給爸爸房子一半價值的金錢?想知道該如何不讓爸 爸得逞並保住公寓,懇請各位律師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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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2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侵佔?怎麼看都沒看到有侵佔的事實?是說房子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嗎? 夫妻財產分配也 ... (恕刪)  是登記在我母親名下沒錯喔,目前還沒找律師諮詢過,可否請問諮詢的費用大概是多少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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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