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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蘇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1 | 最近登入:10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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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個問題也許很常見,但因為實在搞不清楚,還請各位律師見諒 大概上網查了一下,是有看到說追溯期為15年的答案但有個問題是,是從欠下債務那時起開始算15年?還是債權人開始追討這筆債務時開始算?我媽媽年輕時幫自己姐姐(也就是阿姨)的前男友作保,約17年前,阿姨並宣稱有事她負責。事後債權人(教會,非銀行!)有跟那前男友討過債,但民國99年後那人就不還了,教會轉而來向我媽討這筆債,而我阿姨卻不想幫她前男友還債,寧願讓我媽去扛這筆債務,阿姨和姨丈甚至擺爛打算拖過自以為是20年的追溯期。 我查過說15年內債權人有追討行為即不超過追訴期,所以以上情形符合。現在我只想要問清楚,是否並沒有姨丈他們所說的所謂20年追訴期這種東西。姨丈都跑來我家準備打我媽了,我只想要尋求法律的保護....和能拿去給他們看的事實,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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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