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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1 | 最近登入:102-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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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買方..在民國100年11月21日以470萬和朋友簽訂買賣房屋契約,隔日再以口頭協議以450萬成 交.當時有要求朋友再一起到代書事務所更改契約上的金額..朋友認為不必,我基於是朋友關係..也就覺得沒有關係..因該房屋為國宅..直到民國101年 9月才開始幾付用印完稅款.直到12月18日幾付最後尾款20萬..合計450萬..完成點交..房屋過戶到我名下...事後朋友卻要告我少給二十萬...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真的上法庭最差的情況是要再幾付20萬元,還是賣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契約..(當初簽完契約後..即搬入房屋居住...每月有幫賣方償還銀行的房貸11000元整..共有十一期之多..如要再多付20萬元..即共幾付480多萬) 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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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