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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0-06 | 最近登入:1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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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想請教一下,目前我有一個官司是關於侵佔罪的。 日前我有投資100萬於被告人,被告人於投資土地不成後將原款全數收回,但卻不願全額歸還本金,於是抗告。 但經我查証,我們原本的投資意願書上的投資標的物,不是他投資的土地(寫甲卻買乙),且他也將我們投資的100萬由他的私人帳戶,轉到他的公司帳戶下去做運用,並且我本來有要找他合解的,可是他卻開出了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歸還,一個月還一萬,共要還6年(因為合解金額是72萬),還有要求我們要給他他的律師費,當然我是不予合解了。我想問的是,只要他有還款意願就不構成侵佔罪了嗎?另外還款的金額及方式可以任由被告人決定嗎?難道這樣不構成侵佔嗎?如果對方沒有和我們和解那刑事案件會不起訴處分而結案嗎?或這樣會不構成侵佔罪而結案嗎? 麻煩您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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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