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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志龍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4-06 | 最近登入:112-16-08
搜尋結果:共 2 頁,20 篇文章
請教律師: 近期區權會決議通過往後關於社區住戶提告管委會必須負擔管委會全額律師費用,因為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而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二審並非強制委任律師代理。我可以據此為理由提出撤銷決議之訴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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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8-16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本人是社區代理主委,社區設置有垃圾子母車,因為住戶垃圾未妥善分類導致環保公司言明合約到期若沒能處理好垃圾分類將不要提供服務,因此財委於本社區LINE群組上展開投票表決處理方式,1、是否同意請人分類,2、是否同意聘請人員費用為15000,3、是否同意因應上述事項確認聘請分類清潔人員必要性及衍生的管理費費用增加問題須緊急開會確認。 之後我於社區群組上發言若同意聘請人員費用為15000,管理費可能要增加50%,所以投票結果只有第一項跟第三項通過,後來有一個住戶於群組發言提出以加裝監視器方式監督住戶垃圾分類,另外一個住戶出來於群組說"我要大家都同意增加50%管理費",我發言"沒有要增加50%管理費,不是投票被否決了?"。 後來開會那天我有事剛好沒有去,但會議記錄上卻發現我被人冒名提案,就是有人"以我的名字提案要增加管理費用50%",雖然事後表決是沒有通過,但這是否有損害到我原本應受到法律保護之利益? 懇請律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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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05-01
請教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若刑事確定判決是發生在先前民事判決的五年之後,那民事再審時效性是從刑事確定判決開始計算還是先前的民事確定判決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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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4-07
我因對方做偽證導智財產受損,後來提出刑事偽證告發,地檢署起訴後二審法官判處對方偽證成立,對方上訴三審被駁回而定讞。 因偽證直接受害者是國家,附帶民事法官因此駁回我的請求,之後我依一般民事提出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之訴求,但法官以一事不在理為由駁回我的訴求,現正上訴二審中。 請教律師,因我是屬於二審定讞,無法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若法官依然認定本案是一事不再理,我可以將本案提交大法官庭裁定嗎?因為在附帶民事訴訟時,法官有認定我有因偽證導致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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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3-03
我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前幾次寄書狀給對方都有送達,但這次書狀送過去對方卻不在家,郵差放招領單也沒去郵局領,因此書狀就被退回了。 請問該如何聲請法院寄存送達呢?是拿退回來的書狀到法院收狀處請法院寄存送達嗎?還是開庭時直接拿給法官呢?另外因為這次書狀對方沒收,是否可以往後書狀都直接請法院寄存送達呢? 非常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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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0-11
我被人訴訟詐欺,對方被刑事法院判刑偽證且定讞,之後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偽證的直接被害人是國家,法官認程序不合而判我敗訴。 後來我提一般民事訴訟,對方卻拿當初我依民事判決付錢給他們的收據跟民事法官偽稱是和解書,法官說收據裡面有寫到〝兩不相欠〞要我提出證明這不是和解書。 收據是當初對方準備好的,對方跟我說:「你不是要收據證明你有付錢嗎?你不付去拍賣你的房子一樣可以拿的到錢。」,我當初想因為偽證未經法院審理也不能主張對方有欠我錢而且又怕房子被拍賣以及對方收錢後又去拍賣我的房子,所以我就付錢並為了自保而簽收了這張收據。簽完後我也有跟對方說我會提告,對方回我一切依法處理,後來我就去地檢署提告訴。 當初在偵查庭時檢察官有調查過這份收據確定僅能證明我有依判決付錢給對方,起訴書的非供述證據裡也有寫此份為件為對方收我錢的收據,證明我有依判決付錢給對方,對方在刑事法院,法官提示相關證據時也承認這只是收錢的收據,在附帶民事法院也承認這是收錢的收據,刑事以及附帶民事案件都已定讞。 想請問律師,對方多年來在刑事庭以及民事庭都承認這份文件為收據,但現在卻跟法官謊稱是和解書,我可以告對方偽造文書嗎?對方未變更此份文件內容,只是跟法官謊稱這是和解書。 萬分感謝律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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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9-27
我先前被房仲公司提告給付佣金,因房仲公司的員工出庭作偽證導致我敗訴必須賠償4%佣金,後來我告房仲公司的老闆以及員工詐欺和偽證,法院認定詐欺舉證不足判無罪,但偽證部分認定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而判處4個月,房仲公司的員工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而定讞。 此事已過再審期限五年,而且當初提告的房仲公司早已清算結束營業,我可以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以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提告返還佣金嗎? 這是走一般民事訴訟嗎?萬分感謝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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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27
我先前被房仲公司提告給付佣金,因房仲公司的員工出庭作偽證導致我敗訴必須賠償4%佣金,後來我告房仲公司的老闆以及員工詐欺和偽證,法院認定詐欺舉證不足判無罪,但偽證部分認定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而判處4個月,房仲公司的員工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而定讞。 此事已過再審期限五年,而且當初提告的房仲公司早已清算結束營業,我可以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以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提告返還佣金嗎? 這是走一般民事訴訟嗎?萬分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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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2-27
  民事既判力會拘束雙方當事人,但當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過世(自然人)或清算解散(法人)而無繼承人,那這份既判力還有效力嗎? 如果還有效力,那要怎麼推翻呢?再審被告已過世,沒被告的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再審嗎? 非常感謝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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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08
我因為證人作偽證導致民事訴訟敗訴,後來告發的偽證已三審定讞,但已過了再審五年的時效,原本提的附民損害賠償也被民事法官以偽證受害者是國家而駁回。 請問我還可以提民事或者國家賠償嗎?告我的公司也已經清算結束營業。 非常感謝幫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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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