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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受害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01 | 最近登入:10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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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已經在合法上訴期限提出
1、請問民事訴訟法是否規定上訴一定要附理由?
2、補充理由是否規定期間內提出狀紙?
另外:民事訴訟賠償金為499900元
一、 二審及再審皆在地方法院程序合法?
若未合法 請問是何法條?
又行政訴訟補償金收到高院一審判決上訴2/1期限止,
原告不服聲請閱卷發現復健醫院提供書函給地檢;內容不實。
原告收到衛生署鑑定委員會可聲請【再鑑定】。
原告可以暫停一審判決結果或暫停二審上訴,或者另外方式暫停訴訟進行。
原告想要衛生署鑑定委員會可聲請【再鑑定】,
因初次鑑定:地檢未附病患具體事證,何來正確無誤?
醫療過失受害者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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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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