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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4-02 | 最近登入:1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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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員工訂定的聘雇契約載明工作期間一年,勞雇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須賠付一個月薪資($35000),但該員工自101年9月9日到職,至101年12月我們即預告要資遣,如依照勞基法計算,雇主只需支付約8千元,但如依私約要賠35000.雇主可以主張私約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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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4
那雇主就一定是強勢的一方嗎?所謂可歸責之原因?上班擺爛屢勸不聽如何證明?身為雇主要如何保護自己?遇到了再請律師嗎?對不起我太激動些,第一次當雇主就遇到這種面試時人模人樣,錄取後不像樣的人,偏偏勞基法又.....請教教我,下次該如何做才不會重蹈覆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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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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