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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Tabb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4-03 | 最近登入:102-19-03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因為對方證人做了很多不實的陳述,所以敗訴。 請問如果證人本身在法庭時登記的地址不實(已查過沒有這個門牌),請問他做的證詞有效嗎?(雖然我們後來也有找到人證,可以證明他所述不實,但不想要麻煩人家放下手上的工作,去做證。) 還有是不是只要證明有一個地方所述不實,可以主張類推其他的證詞也不足採信,還是非要一一舉證?(他們做不實陳述的地方不只一個) 又如果證明對方所述不實,是不是法院會主動偵查,案子就會不成立。(我們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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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證人所述不實,而法院也採信該證人之證詞,導致 ... (恕刪)   這是一個小額訴訟,簡易法庭判決書寫上述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請問要如何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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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
這是一個小額訴訟,我們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所述不實,簡易法庭判決書寫: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請問要如何上述?判決書上說要表明: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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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首先須先確認價金交給工人 ... (恕刪) 感謝回答!   瑕疵的部份為:將一房間架高為合室床的部份拆除,但保留床面的原木木材做為木地板使用,當初是承攬人建議,他說:「我看材料還是好好的,不要浪費;而且做新木地板會與其他部份的原木地板顏色不合,拆下的材料可以直接用做地板沒問題。」   第一天拆下來還蠻好的,第二天卻是用鐵釘固定,所以原木地板就『破』了,而且中間也沒有黏著固定!   本來已備好錢,第二天(應完工那一天)做完如果沒問題,一起把廢棄物物清運,即給錢,但他們跑了,所以還沒給錢。   後來對方客服打電話來,說有保固一年,要我先給他們公司錢,那時很蠢的相信他們會負責,就說:「好」,但因廢棄物沒依約清運,所以只能匯給他們公司扣掉清運費的金額,他們竟說要告我!!   之後又打來一次電話,希望合解,清運費用一人半,他們好像很有經驗,說:即使上法院,也一定是這樣判!這是我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也不知該怎麼辦?!就問他們那釘破的地板呢?他們就說要告我們「詐欺」!!   我們想知道: 對方當初有傳估價單來,上面有寫「本工程保固期限12個月」,現在他們說因為木材是我們的而且是10幾年舊的,沒有保固!這樣可以嗎?雖說木材是舊的但還是好的不是嗎?而且是因為他們用鐵釘釘才破的!!這樣有合法律的規定嗎?! 當初說好廢棄物的清運車的大小為小發財車的1.5倍,只要放的進車子的廢棄物都可以幫我們載走,但他們只帶走拆下的木頭就跑了,我們根本沒看到車子,其他廢棄物(冰箱、影印機、按摩椅,檔案櫃…)都沒載走,該怎麼算呢?我們後來叫別人幫忙清運也是要給錢的!本來只要付一次,現在要付兩次,對我們來說很不公平!! 對方說舊地板本來就會這樣,找其他家地板板公司都說地板已經釘破了,必須重做,費用比原工程費!現在有糾紛我們也不敢動,房間也不能用…到底我們可以主張什麼?現在東西堆的到處都是,真的好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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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05
有一小工程發包,承攬人說需二天完工,雙方同意第二天完工,驗收沒有問題,訂定人支付價金與工人帶回。 誰知第二天工人沒來驗收就跑了,隨後發現完成部份也有瑕疵,經聯絡後,承攬人承諾兩天後會來做好,但沒有來,於是請別人完成。 我們要求他們修復,他們反而告我們不給錢。對於完成部份的瑕疵,承攬人(做為證人)說來現場勘查時,已詳細告之施工後的可能結果,是我們同意的…(相當是沒有說,說了我們就一定不會做的!) 事實上承攬人來的時間很短(我們是一個三百多戶的社區,進入時要換證登記時間),根本不可能說那麼多事!可以用進出登記的時間來反駁承攬人做不實的陳述嗎?又明明只是來接洽生意,承攬人卻登記「維修水管」,這可以說他愛胡說,說的話不足採信嗎? 他還說工程有完成,離開時,我們去吃飯,找不到我們…如果可以證明我們那個時間根本沒去吃飯,是不是可以告他們做偽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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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