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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3 | 最近登入:102-0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甲方出租一間房子(透天)給一位身障人士乙方 , 期間乙方說7月8月的租金說要用抵押金來折抵 , 乙方9月本該合約到期搬走,但賴著不走硬要甲方續租給他,甲乙雙方溝通下,甲方因乙方一句話(妳去告我最慢也要等6個月才能把我趕走,這6個月我可以白住免錢的)免強再續租乙方6個月,且沒跟乙方收2個月押金,但與乙方簽了租任契約書,又讓房子給乙方申請低收入戶住戶租金補貼 <<甲方本來合約到期後要把房子收回來開店做生意,另方面好方便照顧長輩,卻遇到這種.....>> 到了今年3月底,就是合約到期日了,想請問各位律師及有經驗的房東們,身為甲方該如何在法律程序範圍下把房子給收回, 1.不讓乙方再繼續拖延的機會呢?? 2.如何防範乙方破壞房子.拆除設備.等....?? 3.因抵押金等於沒有了!搬走前水電費該怎麼辦?? 4.假如有東西被乙方毀損了,可以要他賠償嗎?? 5.請幫幫忙!先謝謝各位律師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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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