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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3 | 最近登入:102-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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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間物流公司上班 當初進去公司叫我們簽一本承攬契約有一條說離職前要30日告知 讓公司在找人 可是現在我未依合約上所寫到30日 期滿 我在第14天就離職走人 合約上寫說承攬人未滿30日讓他請到人走 就照合約上所寫未滿30日前離職者 論違約逞處 即每一日每一次 金額新台幣 1萬元處分現在這樣公司叫我等著收存證信函 這樣我會被告嗎 在法律上這樣合約算有效嗎 如果到法律 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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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