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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球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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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於執行職務當中 ,操作天車吊重物,不小心被重物壓傷,之後就被解雇,薪水部分已經向勞工局聲請調解完成,這是這次的傷害,讓我腳留下永久性的傷害,不能久站,不太能搬取重物
請問我能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過失責任向老闆提出告訴嗎?
因為我沒有天車執照老闆還叫我操作導致我受傷
184條第2項推定過失責任
我受傷時老闆沒有幫我報取職災,然後還將我解雇,這樣他算不算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可以叫他自己提出沒有過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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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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