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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3 | 最近登入:102-1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小弟進入這間公司有要求簽工作合約...以下是內容:培訓及聘僱合約立合約書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李XX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願接受甲方之培訓,並於培訓期間結束後任職於甲方公司,為此,甲乙雙方爰就前開事項簽訂條款如下,以供遵守: 第一條、乙方任職日: 民國102年03月21日 第二條、培訓項目: 儲備資訊專員 第三條、培訓費用 甲方同意負擔乙方於培訓期間所支出之培訓費用並支付相關薪水,有關薪水、福利部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服務承諾一、乙方為配合業務拓展與感念甲方培訓之支出成本與器重,於任職培訓期間願接受甲方之分發,並承諾任職於甲方至少至民國106年03月21日(以下簡稱任職期間)後始得離職,以保障甲方於培訓乙方期間所支出之各項費用。二、甲方承諾乙方任職期間保障薪資及福利如附件一。 第五條、乙方於培訓期間及任職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則、管理、職務調整等規定。 第六條、違約及終止條款若遇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作為甲方之補償:1、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者。2、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遭甲方免職或於培訓期間自行離職者。3、乙方培訓結束後未依約定受聘於甲方或未遵守第四條第一項之任職期間者。4、工作表現不佳,經甲方考核後評估為不適任者。 第七條、生效與修訂本合約自甲方與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八條、管轄法院如因本合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本合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甲方: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OO地址:乙方:身份證字號:地址: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附件一保障月薪如下:滿一年:32,000(月) 滿2年:38,000(月) 滿3年:45,000(月) 滿五年:51,000 (月) 針對以上合約我有二點疑問第一:公司是採取師徒制,是屬於一邊工作一邊學,這應該只是算是在工作範圍之內的薪水負擔,而不算是有另外負擔所謂的培訓費用吧??第二:照合約來看...不論是自行離職或是被公司開除都要賠償公司錢??這好像也說不太過去...想請律師幫幫忙,看一下這合約到底合不合理??我要是真的簽下去了...是不是等於放棄所有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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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