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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噹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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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於今年2/11上班途中車禍(我是乘客)導致左脛骨骨折 醫師建議休養三個月問題一:休養三個月的計算方式?是由出院日開始計算還是入院日還是手術日 ?(因原po是在任職的醫院就醫手術,故主治醫師受制於醫院高層吧!主治醫師表示算法由醫院高層決定)公司方面則告知由入院日開始計算公傷三個月,這樣是正確的嗎?因為上列的三個日期均不同!公傷認定:公司表示需由勞保局發文認定此車禍為職災,才可將假別改為公傷假!我有爬文及查法條,剛發生意外時,休假是以一般傷病假及事假先請假,待公傷假申請後可回朔將事病假更改為公傷假!現在我第一次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不能工作後第四天為2/14……2/18共五天)及上下班途中事故證明書等資料,已經收到勞保局回文,表示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現公司表示勞保局次文核准為五天,故公司依回文內容給2/14……2/18五天公傷假,後面這剩餘休養時間,現已留職停薪為休假別!待休養完畢後,回公司後申請後續傷病給付,待勞保局回文後再改休養期間假別!問題二:職災認定由什麼單位負責?詢問勞保局,勞保局表示他們是負責傷病給付部分!勞工局則表示公傷假不需特殊認定,公司有職權可將其假別登記為公傷假!問題三:公司表示先將原po 30天普通病假休畢後改為留職停薪,公司表示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9條 未認定其傷病為職災時,公司得要求其員工留職停薪處理之!這樣合法嗎? 若改為留職停薪身份是否影響,之後申請職災期間薪資給付額?問題四:依規定職災期間薪資為全薪給付,勞保局給付其70%資方給付30%公司目前未給付任何薪水,公司表示休養三個月後一次給付,應給之每個月30%薪資! 這樣合乎規定嗎?因原po欲修養三個月後加休當年年假7天後,離職!這幾個月公司的態度等,我不願再回這樣的公司上班了! 公司規定離職當日需上班,這樣也是合法的嗎?勞工局方面則建議我申請調解,那麼我現在申請調解會不會影響我日後薪資申請,年假申請,離職的問題?或者修養三個月後,公司仍採取拖延戰術,再申請調解嗎?調解申請到正式調解需要大概多少時間?因為傷病給付申請需三個禮拜工作天,公司可拖延的時間大約一個月,因為我也沒辦法一直不工作,跟公司抗爭,休養過後我也需要找到新公司上班!! 若有一文多po狀況 是因為我第一次上傳失敗 所以重新上傳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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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