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4 | 最近登入:102-10-07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請問律師大人:
之前與友人合夥一店面,當初經第三人設計一個logo使用,也沒申請商標。後因合夥糾紛而將該具有知明度之店面結束。然,之後我再回到原店址以原店名及logo重新登記開業,因開業試賣至營業登記日期間,友人已申請取得該logo的商標權(僅logo而不包含店名稱,因店名稱早被別人申請為商標名稱了)。試問這樣友人有權要求我不得使用該logo嗎? 感謝回覆!!
瀏覽:538
日期:102-07-08
請問律師大人:
之前與友人合夥一店面,當初經第三人設計一個logo使用,也沒申請商標。後因合夥糾紛而將該具有知明度之店面結束。然,之後我再回到原店址以原店名及logo重新登記開業,因開業試賣至營業登記日期間,友人已申請取得該logo的商標權(僅logo而不包含店名稱,因店名稱早被別人申請為商標名稱了)。試問這樣友人有權要求我不得使用該logo嗎? 感謝回覆!!
瀏覽:478
日期:102-07-08
債務人是於民事庭與我們和解(共三位),並約定和解金要匯入我個人帳戶。但事後債務人沒給付,寄了存證信函也沒用,後來以民事和解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並訴明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扣押,請法院准許發給債權,待查得債務人有財產時再行強制執行。
但最近收到法院退還執行名義(即民事和解書),並加註新增執行費用金額,並函訴被告因查無財產所以退還執行名義。那是否意謂已經結案而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還是要另寫狀去要求發給債權憑證? 還是程序有什麼不對,以致於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不發給我是否就不會中斷請求權?
先感謝律師的回覆~
瀏覽:2436
日期:102-05-30
回覆 政通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否意謂已經結案而法院不發給我債權憑證?
是的,本案已終 ... (恕刪)
另請教師律~ 由於和解書有議定給付到期日,我的執行狀同時註明到期日至書狀送達日計算利息5%,但退回的執行名義僅加註新增執行費用。那利息計算是否能待下次提強制執行時再行請求即可? 而法院不會先判這段時間的利息加註於退回的執行名義上??
瀏覽:2436
日期:102-05-30
因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昨日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該命令正本是給郵局,以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副本是給我跟債務人。其中內文有不懂之處望律師能幫我說明。
1.因之前不知要交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執行名義(即正本的民事和解書)已於聲請強制執行時遞交法院,現在法院要我補件,我沒正本的和解書如何去戶正事務所申請對方的戶籍謄本?
2.另內文寫到"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上述這個意思是什麼意思呢?
瀏覽:2502
日期:102-05-15
持續獲利之合夥店面侵占問題:1.合夥負責人(即合夥人之一),未經他合夥人同意即自行作價後寄匯票給其他合夥人,就將合夥事業視為己有,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將店裡的生財器具設備變賣處分,賣得金額還比當初作價金額高,並連同變賣所得及期間的營業所得挪為私用。
2.經其它合夥人提告後,對方願向其它合夥人購買股份,並於民事庭達成和解,但距離他將合夥設備變賣的時間已隔七、八個月之久,除侵害其他合夥人無法接手經營該獲利之店面外,亦無法進行清算程序。
請問:未經他人同意將合夥事業變賣處份是否構成侵占罪?之後的民事和解是否再提告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就不能成立了?
瀏覽:917
日期:102-04-29
因被合夥的經營代表人侵占合夥事業(穩定獲利),除將合夥事業變賣處分外,亦將變賣所得及盈餘上百萬一併挪為私用。經刑事提告後,檢查官以被告取得之合夥事業為自行作價而來(即自行作價寄匯票給其它合夥人),而不起訴處分。
但事實上被告作價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之後提告的民事部份也判決合夥關係仍存在,合夥事業未經解散清算仍為共有,但訴訟期間合夥資產以遭變賣處分,並將所有盈餘花光。想請問:
Q1.可否依事後民事判決結果當新事證,再向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嗎?還是民事判決結果不可當作刑事偵查的證據? ps.因為前檢查官以不起訴處分的認定(即合夥事業是被告的),好像跟民事法官就契約書裁定合夥事業仍為合夥共有之事實有異。
Q2.如事後被告民事上與本人得到和解(及承認合夥關係存在,並向其它人購買股份以達和解),是否仍可以就被告先前的侵占及背信行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民事和解後就不能提告公訴罪了? ps.對方和解後仍不履行和解內容。
瀏覽:1910
日期:102-04-16
第 1/1 頁
- 1
共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