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y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4 | 最近登入:102-23-04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本人情況:1.離婚約2年半,有小孩監護權,(小孩目前4足歲又5個月) 2.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對方有探視權,共同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 事實: 1.對方在約2年前曾探視過,但與小孩互動不多...本人在約一年前曾帶小孩到對方家裡,讓對方家人看小孩...當時小孩奶奶拿了2000元當生活費 2.對方從約2年前來過之後至今不曾來過,也沒拿過錢 想請問: 1.如何舉證對方沒扶養過小孩...以後小孩也無須扶養對方? 是不是可以從現在先做一些預防性的動作?  
瀏覽:1168
日期:1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