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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市井小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04 | 最近登入:102-27-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王律師,謝謝您! 我內心非常想教訓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人,我不打沒把握的仗,我想問若我提出誣告訴訟,需要提出哪些證據?(系統時間間隔 17 分鐘,與原告訴人自訴 1 分鐘,是否涉及偽證?)是否有損失賠償(精神,時間,交通)?勝算超過90% 嗎?王律師,感謝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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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7
我日前莫名其妙的被請去約談,原因是【侵占遺失物】,而我被約談的角色居然是嫌疑人,約談完畢,我才了解案情為某一日我騎了微笑單車,我使用時即為一台空車而已,沒看到任何物件,而提告人為這一台微笑單車的前一個借車人,她提告說她離開一分鐘,車子上的遺失物就不見了,而微笑單車的系統紀錄時間為相隔 17 分鐘(該借車場為高架橋下,無燈,且時間為晚上7~8點非常昏暗),我有以下問題,侵占遺失物的要件http://www.law110.com.tw/topic/12/a03.html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提告人為何能再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身上有她的遺失物,且開放空間經歷 17 分鐘後,對我提出侵占遺失物之訴 ???我現在很恐慌,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 不是嗎?我使用微笑單車也有半年多,期間我也有遺失雨傘,是否有權利提告下一個微笑單車騎士侵占!?我對於清白被污辱,感到很不舒服,是否能提出誣告?遺失東西我能理解也很不開心,但問題在自己(健忘),浪費我時間去做筆錄,我能提出車馬費或時間補償嗎?感謝您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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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