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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ainfox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4 | 最近登入:102-03-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因之前買賣房屋房屋漏水 當時提出訴訟時提出減少價金之訴訟,目前正走書面程旭,互相來往法院書面爭點整理訴狀2次. 昨天收到被告提書 移轉管轄法院,理由為因他住所在中部. 房子的住址在基隆. 打電話給書記官,書記官表示此為債權;因為對方提書申請,法院目前書面來問我意見,要我提出 書面意見. 房屋漏水與當時買賣合約不符合,要求減少價金,此屬契約還是能夠歸類為不動產涉訴? 能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II款,其他因不動產涉訴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書記官說是"得",並非專屬.  我該如何應對? 人證物證房子都在北部,因為被告賣房後搬到中部. 感覺是他在拖時間,並增加我提告的困難度,他應該主張的以原就被,但能否應對時能將第一審法院 定在房屋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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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3
想請教 律師幾個問題,我該選用哪一種條文提告: 購屋時間:101年10月3日簽約 交屋時間:101年10月29日交屋 院調解時間點:102年1月25日調解失敗 建築物位於樓層:18年7樓華廈7樓中的7樓 購入金額630萬 建築物狀況:頂樓由前屋主加蓋鐵皮,但頂樓角落若是積水,會沿著建築物本身的排水管到,漏水到主                 臥的角落.過去曾修繕,但拆除前未發現,房仲也不易發現. 爭議點:買賣合約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選「否」,買賣合約當日再三確認也口 頭反映確實沒有漏水的情形,買賣當天有錄音;簽約前詢問房仲,房仲也口頭再三保證沒 有漏水。   發現時間於101年11月27日,拆除工人拆除主臥衣櫃,發現過去曾經有修繕的痕跡,主臥角落管道間漏水,監工即刻通知我;我也立即用Line通知屋主,通知屋主房子過去曾經有修繕,並非過去沒有漏水的紀錄,屋主表示願意修繕;事發後101年12月13日當日下大雨,房子持續裝修中發現屋頂積水會滲漏水沿著角落柱子漏水,當場有間工與社區總幹事警衛在現場為證。 事後屋主曾到現場,表示願意修繕但只願意負擔2萬元維修費用。 我的主張與買賣事實不符合,請求減少價金約1成(63萬,房屋貶值損失與屋頂修繕金額);金額差異過大,到法院調解,沒有共識失敗。 問題: 1.我該用「損害賠償」來提告嗎?但是購屋前我非常在意漏水問題,再三番跟房仲與前屋主確認,雙方都表示過去與現在都沒有漏水。但拆除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能夠用「不當得利」來提告嗎? 2.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當時法院1月份寄來調解失敗,算是我有主張嗎? 所以如果照條文我在11月即刻發現漏水當下就通知,並且12月至法院調解失敗,之後5年內只要提告都是有除斥期間內嗎? 3.提告金額到底該訂多少,比較合理? 4.建築師公會的漏水鑑定費用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是想由前屋主支付,我在狀紙上該如何註明?    訴訟費用與裁判費是否能夠也在狀紙中註明,由被告支付?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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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