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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5 | 最近登入:1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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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本人在2月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有提到"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又被告辯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這又是什麼意思?
但在今天又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在備註有打"詢問",附記有打"詢問傳票一件",
因本人在第一次以證人身分出庭時就坦承偽造文書,想請教各位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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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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