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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05 | 最近登入:102-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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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公司(就是我公司)委託B公司生產產品,B公司要求將價款付給其子公司C公司,合約中清楚約定款項應支付給C公司,且列明C公司的銀行帳戶資訊。之所以這麼做可能是B公司想節稅,所以故意把利潤做在C公司。 如果ABC三家公司都是台灣公司,A公司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的規定? 假設A是台灣公司,B是中國公司,C是香港公司,A公司有沒有違反中國那邊類似稅捐稽徵法第43條的規定? 如果真要做這種付款安排,要如何保障A公司的權益? 謝謝律師熱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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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