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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葉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05 | 最近登入:102-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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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個法律問題想要請教!我有個曾經跟我是騎腳踏車的朋友,在某一天他送了一顆輪框給我說那個輪框他撿到的!放在家裡跟本用不到送給我,可以讓我騎得輕鬆些! 後來因為口角而就沒緣再繼續是朋友,也就沒有任何聯繫!而我因為工作忙碌很久沒有騎腳踏車,就把腳踏車賣了,也把那顆輪框一起送給賣家了! 後來他得知消息,就馬上發手機短訊跟我說既然我把腳踏車賣了,輪框就還給他!但我就沒有去理會他. 過了幾個星期,今天他突然發訊息給我說"等不到你的回應,本人已提告侵占罪.日前法院發文5/23開偵查庭.請勿自誤(我的東西都有拍照跟簽名)" 請問:1.這樣構成"侵占罪"嗎?2.他說法院發文跟他說開偵查庭,問題是他告我,為何我都沒有收到任何警察或法院的消息呢? 而就直接要開偵查庭? 讓我真的搞不太清楚程序是這樣嗎?我需要準備些什麼呢?   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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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