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Unkno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5 | 最近登入:102-16-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 事件過程: 1. 個人向管委會承租車位(未簽合約,但有至2013/1月繳費證明, 2月底因已有狀況, 管委會請個人不用繳交). 2. 但該車位已法拍(法院不陪同點交), 買主也未通知管委會.(因原先車位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 3. 2013/2/28, 買方直接會同警方拍照(事先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個人或管委會, 個人因搬家因素,尚有1台50CC機車停於該汽車位),控告刑事竊佔. 但同日管委會才與車位得主完成登記, 登記後,個人接獲管委會通知, 當日立即移開該機車.(確定非故意或侵害他人權益) 個人想請教下列2個問題: 1. 2013年約3月底, 中山分局已製作筆錄,個人已說明案由,並提供繳費證明.但前日仍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刑事傳票, 以被告身分傳喚. 據瞭解, 管委會目前都未接到警方或檢察官的通知. 請問這符合我國一般刑事竊占調查流程嗎? 2. 為慎重起見,個人請教朋友,是否聘請律師陪訊較為妥適?朋友認為,此案是小CASE,如實向檢察官呈述,並再提供繳費證明即可,無須律師陪訊. 是否個人過於謹慎或緊張? 感謝回覆. Matt  
瀏覽:1283
日期:1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