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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水嬸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5-05 | 最近登入:102-26-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某個法人團體屢次帶領信徒到野外進行所謂「放生」,破壞自然生態甚為嚴重,愛護自然生態的我,很想要制止這種行為。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該行為其實已經違反此法條之規定。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人不能成為被告。請問:我在告發狀裡面是否可以直接把該法人的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或者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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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