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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ar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6 | 最近登入:107-10-10
搜尋結果:共 2 頁,18 篇文章
請問,土地從以前就是我爸爸的,屋子年份已逾40年,無保存登記,只有稅籍證明房子是爸爸與叔叔一人一半名字,欲以建物鑑定價購得另一半屋權暨返還不當得利5年地租,是該走民法179、767、823、824?我爸是希望法院將另一半屋權判給我爸同屬一人,那用裁判分割之訴可以嗎?我們從來沒有表示過同意或反對那另一半的屋子占有我們的土地,只是住於屋內的阿嬤已過世,加上叔叔在遺產及這間房都獅子大開口,想用823、824兼併以767主張179,會不會被駁回?還是其實該走的是758?不知道這幾條有沒有衝突,在一訴中能不能一同主張‧‧‧‧法院的範例都是單一請求,可以一同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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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10
土地是從阿公身上繼承來的,已經很多年了,原始出資建造人也是阿公,爸爸跟叔叔只是因為都曾繳過水電、房捐稅而被稅務局認為兩人都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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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10
請問土地為父親的,土地上的建物已42年,查詢地政機關回覆無保存登記, 但稅籍證明,父親及叔皆有名字,然民國72年年底阿公過世時,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 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後為阿嬤一人居住於此 ,直至今年逝世,才開始處理房子,叔開口要100萬才願過名給父親,父親申請建物鑑定主張建物有折舊且契約造價時價應以立約當時民國72年來計算,只願以1坪1萬3計10坪共13萬予叔,因而於公所調解失敗,現欲替父親提訟,觀念不清想求救... 1.當時契約是否已罹時效,得主張無效(是都有簽章,惟見證人已過世) 2.若法院判的金額高於我方願給付,是只能繼續上訴或是失敗即履行嗎 3.可在訴由行若無法購得另一半屋權,即主張對造拆屋還地補償這30年地租嗎(不知是否只能在訴狀主張其中一樣,且當時阿嬤居住,建物一人一半名字,看似對長輩付出雙方都是公平的,用地主角度主張對造應支付地租,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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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07
請問土地為父親的,土地上的建物已42年,查詢地政機關回覆無保存登記, 但稅籍證明,父親及叔皆有名字,然民國72年年底阿公過世時,雙方有立契約書,內容為 抽中建築物的我爸,以分家同一時,建築每坪造價以時價評估,全部價款二分之一付給我叔重新建屋(鐵皮及二樓以上建物不包括),後為阿嬤一人居住於此 ,直至今年逝世,才開始處理房子,叔開口要100萬才願過名給父親,父親申請建物鑑定主張建物有折舊且契約造價時價應以立約當時民國72年來計算,只願以1坪1萬3計10坪共13萬予叔,因而於公所調解失敗,現欲替父親提訟,觀念不清想求救... 1.當時契約是否已罹時效,得主張無效(是都有簽章,惟見證人已過世) 2.若法院判的金額高於我方願給付,是只能繼續上訴或是失敗即履行嗎 3.可在訴由行若無法購得另一半屋權,即主張對造拆屋還地補償這30年地租嗎(不知是否只能在訴狀主張其中一樣,且當時阿嬤居住,建物一人一半名字,看似對長輩付出雙方都是公平的,用地主角度主張對造應支付地租,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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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10-07
前男友只要一提分手 就索要出去的所有花費 我認為我並沒有借也沒有脅迫是不需還的 發生口角我有推他不想讓他載回家 想拿走我的東西自己走回家趕走他 趕不走 我想自殘逼他離開 他一怒之下扯我頭髮 我更生氣情緒失控想搶走我的安全帽跟包包 拉扯中安全帽打中我的嘴唇跟眼皮嘴唇血流不止 我哭啼中拗不過他被他載回我的機車停放處 但對方一開始把我載到提款機要我提錢給他 我說不可能我沒欠你  我要把他證件還他他不拿 放我下車時他說等著警察上你家 之後他回家情緒失控送醫 已經半夜12點了 他跟他媽說我家的住處 我嚇死把他的健保卡給他媽媽就催他快走 因為我家人不知我有交往對象 之後他們在醫院就一直打來要我出去講清楚 但很晚了我無法不驚動家人出門就說了明天約時間談 那男生驗傷上警局說要告我叫我過去講清楚 不然要直接過去我家 他們知道我不能被父母知道 我無法過去也跟員警說明 最後半夜快一點時我又打回去警局問情況 警察說他們說要跑去你家但不知道會不會去 有跟員警說我很害怕 請他們派人過來驅趕 他們說要確定他們有做出什麼違法行為才能過來 最後他們真的來了 一群騎改裝車的不良少年 我有聽到他媽媽說就是這間 他們還在陸續叫人大概少說有十幾人 在那嘻嘻哈哈 我爸媽被吵醒了 跑下來跟我說不要開燈早點睡 說他們是有喝酒的不良少年不知道會怎樣 我覺得好內疚 但幸好爸媽並沒有發現跟我有關 結果他們聚集了約快十分鐘又跑走說不用講了 作筆錄 可是其實我沒有能耐用傷他 我也已經跟警察說他們威脅我出去了 我也說過無法現在出門明天 也在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員警 他們卻沒派人過來 難道真的要出事了才願意過來處理嗎... 這群人沒有犯法嗎? 我該怎麼辦?讓他亂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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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24
奇怪的是警察不認為他們有恐嚇, 認為我只是怕被父母知道而已, 我本來想提恐嚇的, 因為他們有說現在不出去不接電話要跑來我家, 他們也知道我怕的是這個, 就算不論我怕被父母知道, 他們聚眾在我家面前大小聲, 我們全家都很害怕。 路口有一支間視器, 可以請派出所調畫面告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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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24
前幾天還在交往時,因為吵架,他騎機車就開始橫衝直撞車速很快,經過一個路面上的大隆起時我的屁股脊椎受傷了當晚各自回家後因為他騙我單純出去(其實是跟混混去討債)想說不想再給他機會提分手了認識他兩年,他只有7個月是有工作的,工作的錢一半在他身上,一半在我這說給我,可是我知道他工作不穩定也沒自己花用到多少,後來都用在他每天吃飯身上,很長一段時間沒工作錢也會用光,沒錢都是我在墊他吃飯我也跟他說過找到工作或是有錢要還我,我只是幫你,並不想倒養男人也逼他找工作,他有承諾會補,也在朋友面前承諾過,但常常還是有點先自己花掉。提分手後,他不僅不還錢還留言說我要拿錢給他某個朋友,口氣沒很兇,但我很生氣,就算沒分手我也沒必要替你付你玩樂的錢何況說分手了(原因他沒錢卻找朋友去討債且答應要幫他出油錢)現在我脊椎的傷照核磁醫藥費還有他承諾會還的,我想討回來,他不還,反而叫我把之前他領給我的通通還給他,還有騎機車的油錢(明知錢用在哪)他不承認,反而拿他簿子去影印,說我逼他領錢的不然會打他,我們半年前我就想分手了只要分手他就是跑去警局這樣跟警察說,可是明明交往時都是他自願的,我拿了也都是用在他吃飯,他若有買東西給我也是他自願,不然就是說要跑來我家或在我家外面了(我不能讓父母知道)兩個月前也曾經談到一半我仍然堅決分手,他就自殘,我就去拉他阻止他,他突然報警說他身上的傷是我用的,去驗傷找他父母要去提告,我在警局自清,警察卻說他有這個權利沒錯,我只能他告了在證明自己的清白,可是這樣就會因為訴訟影響到我的工作,甚至讓我爸媽知道了,覺得他害我害的太沒天良,哭出來,一個警察把他們帶出去說了什麼,他們才不告,但是後來警察跟我說半年內他都能去告現在我表哥幫我勸他放手還有請他還錢,他就說"幫他把錢還一還,就不會在找我"狂打電話 或是見面談時就突然抓狂打電話說帶人過來(我會以為他要對我不利,我要去警局,去警局他就說我逼他領錢或是說我打他,一直循環)警察說我可以找證人,他朋友怕惹上麻煩,避不見面我每天因為他都睡不好、前陣子還免疫力下降發炎長皰疹,我都覺得自己精神快出問題了請問,脊椎的部分可告他傷害求償嗎(當時只有我跟他出去)?墊他吃飯的可以告他詐欺嗎?我可以告他恐嚇我嗎?如果他又拿驗傷單去告我傷害我該怎麼辦?如果說他硬要誣告我,我們吃飯都是路邊或夜市根本很少什麼單據我該如何是好,隨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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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02
很謝謝曾律師的幫忙。 墊他吃飯的部分在出之前我就有言名在先了, 他都也承諾會補、有錢會還,我才會出,不然幾個月下來都是一筆錢。 事後也在他朋友面前,答應他朋友會拿給我。 但只要說分手,我堅決要分就完全不承認,甚至找我要錢。‧ 他"說會還"讓我認為他會還才會借他的,之後有錢也刻意不還我,所以我認為他騙吃騙喝,是詐欺。 平常懦弱,但瞬間就抓狂送醫還是想傷害人。 警察卻只跟我說 他家人說他有"輕度智能障礙,及精神病不吃藥" 我跟他父母反應,他父母說管不了,(父母明知道) 他在警局喊要提告時,他父母就跟著跟員警說要告 所以現在每次他都叫他父母來 他的工作都是他的朋友看我這樣很辛苦幫他找的 愛作不作的 現在有工作了 我想回我的錢。 請問像他這樣有多條罪名可以走,一張訴狀可以一併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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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02
謝謝熱心的沈律師,抱歉我打錯了><,是101年7月3日只被警察告知被告的姓名及所在戶籍地而已,到102年5月才收到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被告的完整資料,這樣如果現在要提有超過兩年時效性嗎? 請問民法184條不是適用於詐騙集團的成員嗎?處分書認為對方也是被騙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這個行為一方面不構成對你施行詐術,另方面也不是使你陷於錯誤而為金錢交付的原因,只認其有保管不周的過失而已。 如果我引184條,對方如果說又不是他騙我的怎麼辦呢QQ?怕因為因果關係我會敗訴 也想說引185-2條是否能讓被告成立過失幫助?只要探討是否成立幫助行為就夠,只要成立法律效果就能適用185-1,應(直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訴狀,除了引用法條外也可以順便引用判例嗎? 這是我在網上找到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民法第185條第二項所規定造意人,乃教唆為侵權行為之造意,其與刑法不同者,不以故意為必要,亦得有過失之教唆」,「倘若欠缺注意而過失造意教唆第三人,該第三人亦因欠缺注意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造意人之過失附合於行為人之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應與實施侵權行為之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可以寫進訴狀或是等開庭在講述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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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9
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因檢方認為其為無辜人頭帳戶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有承認其有過失,金額是3萬元。 現在我想提出民事訴訟-不當得利, 但3萬好像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請問走小額訴訟程序還要另外拿什麼表格繕寫嗎? 還是我寫起訴狀即可? 而被告在外縣市,聽說正本給法院、繕本給被告,影本自行留存 自己的這份也要一併寄給對方所在地法院蓋章才有效力嗎?附回郵信封? 還是就寄正本、繕本給法院,自己這份不蓋章也無所謂? "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年息的部分是有公定嗎?要寫多少呢? 謝謝老師們幫助
瀏覽:4154
日期:10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