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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07 | 最近登入:10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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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 媽媽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說什麼 因賭博案件 偵查終結 認為應提起公訴 請問 因為無法在警察當場未提供搜索令下 當場提異議 而他們所收集到的三重工作地點的"一切警察所謂的證據" 有效嗎? 是否可提出非法證據取得? 所以無效? 我媽媽身上包包裡頭的所有現金幾十萬都被沒收  當場有說是會錢 作筆錄時也有說是會錢 但是還是被扣走了 (更詭異的 檢察官的起訴書裡頭沒有採信  仍然寫它是賭資 可惡!!!!!! 她沒有證據證明它是賭資 為何可以說它是賭資 我媽媽 該怎樣拿回那個現金) 所以 我媽媽下一步 該怎走? 異議?抗告?上訴? 還是申請簡易判決? 我媽媽年紀一大把了 沒辦法進去關了!!!! 該如何是好 ??? 煩請各位好心的律師解答   擔心的兒子上         說什麼依據以下兩條 1.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及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2. 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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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