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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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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去幾年在新加坡開公司做工程(A 公司),休息回台灣的時候,和兩個朋友在聊天時,他們也有興趣投資。所以,我便將我公司裡的二手機器賣給他們 ( ?价是 新? 200,000)。但是,前題是他們有親自過去新加坡看看,再做出最後的確定。 而且,他們也在新加坡用美國的護照開了一個空殼公司。因為是朋友的關係,我同意讓我公司的人員暫時幫忙他們,以基本薪資計算。可是他們一直不想再拿錢出來。 他們的公司叫 (B公司 ) 在期間,因為他們新開的公司為了可以接大工程,需要資金,便和中國信託接洽。他們也願意用1/3 的股份,希望我的幫助。可是,當銀行提出不動產做保證的時候,他們竟然要我拿出我媽媽名下的屋子,而他們的不要拿出來。我當時就確認不可以和他們合作了; 而且,其中的一人還私下調查了我媽媽名下和我太太名下的不動產。還帶我去和私人基金接洽,都是要求我用我媽媽的不動產作抵押,來借錢給 keystone 做?金。 後來,我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因為上包商不付我們工程款;而使我的公司經營不下去,而被新加坡政府給關閉了。在2012, 我也就離開了新加坡。 那兩位朋友的公司,也因為我的公司無法再提供人員的幫忙,而無法經營,關閉。 現在,他們將所有的錯都歸咎于他們的投資是因為我人在新加坡,而且,我當初沒有進到責任告知我自己的公司有困難,而轉賣機器給他們。造成他們的財務損失;所以,要告我詐欺。 不知道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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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