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吳饅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5-07 | 最近登入:102-27-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假設一個推銷員(以下推銷員都稱呼為"乙",合作人都稱呼為"甲")推銷的是一個網站所需要的"虛擬物品"而買家要購買的話需要匯款到我指定的戶頭(合作人提供戶頭)然後甲、乙採取月結的方式分取從中的利潤月底才結算而此"虛擬物品"來歷不明(合作人未提起來歷)如果此事情東窗事發我做為一個推銷人員戶頭不是我的錢不是第一時間到我手上而是後來才結算給我的(意思跟領薪水一樣)如果未來被警方查獲合作人的"虛擬物品"是通過違法的管道取得而來【"甲"和"乙"會判什麼刑或者觸犯什麼法律??】(請列出))   如果甲是非法取得乙不知情!? 調查出來是否甲會觸犯法律?乙會沒事   不接觸任何現金、不接觸任何虛擬寶物合夥關係,或者說算是他的員工之一的推銷人員吧比喻一下一、兩個類似的推銷人員或合作關係的樣本第一個:一間房屋仲介公司都有一個專門的戶頭收取客戶的錢做推銷的賣房子不參與建房子與土地來源可能房子有漏洞或者瑕疵等雜七雜八的非法成分在內只負責推銷房子不管其他雜項房子土地都是由公司方提供給推銷人員去推銷((前提下我不曉得公司的房子或者土地的非法成分,只管推銷))(當然明面上的資料都是合法的,就好像許多人賣海砂屋資料上卻不會這麼寫一樣)第二個:今天一個線上遊戲被人破解了裡頭的虛擬寶物可能是利用漏洞複製寶物、盜帳號取得寶物、入侵公司修改遊戲庫資料取得寶物我今天與人合作(以下破解方稱為甲,我方稱為丙)甲是破解者有大量的虛擬寶物可賣給其他玩家,正因為來歷非法所以甲找上了乙告知乙幫忙推銷出去讓乙賣掉從中抽取利潤甲並未告知或乙有詢問甲保物來源都未得到正面答覆乙這些虛擬寶物從哪兒來不得而知,只是再推銷販賣而且販賣後收取金錢的戶頭是從甲方提供,並未碰觸到那些虛擬寶物(寶物也是甲方操作給買家)與金錢(除了賣掉從中獲得利潤以外)   以下兩個例子與上面的事情應該是一樣的所以我舉例出來給各位懂法律或者讀法律系的網友們看的比較懂金錢雇用一個人幫忙做推銷推銷人員不會接觸到任何推銷裡頭內容(包含物品動作手法)只需要將商品推銷出去有買家就好了 等於無本生意花時間而已有生意有錢領沒生意吃自己沒有底薪的意思
瀏覽:913
日期:102-07-27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516/180211/ 此文章是蘋果日報刊登的一則新聞   我想請問一下 裡面的賣讚 客源是從哪裡來的 不可能一個人同時擁有那麼多帳號((另外FB盜帳號猖獗)) 那麼是否賣讚的人有涉嫌到個資法 登入帳號才能按讚 尚未聽說有人可以不經過登入讚號即可按讚 或者是有可以不經過登入帳號按讚也是可能 重點是怎麼按讚的不可能會無故按讚     不過這樣算是買賣嗎?? 那麼如果得知自己被盜用去追查的話 是不是帳號主人可以像該粉絲團提告?延伸到後面的法律問題 這樣賣讚的人使否也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瀏覽:682
日期:10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