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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如下 某天下班我要去買消夜,然後騎車皮夾掉了,在要付錢時發現皮包不見了就掉頭找,在不到十公尺的馬路上找到了,證件被撒一地,但裡面的一萬多塊現金都不見了,我馬上警察局報案,監視器模糊也沒看到人影出現,有寫筆錄,給我的紙張證明上面是寫侵占,那時也有驗指紋但是指紋糢糊,警察就叫我等候通知. 事隔一個月後,昨天警察打給我跟我說找到人了,在附近店家監視器有看到是一對母女,想說給他機會但是他一直都沒有去報案,所以警察就通知他,他說他撿到時有在那邊站了半小時等我,錢是飛初來的,但我試過了,證件會掉可是錢不會掉,而且我是連零錢都不見,所以我不相信絕的他胡扯,如果警察沒有通知他她也沒有想要還我吧?! 那我可以跟他拿回我所掉的金額再加上精神賠償嗎 賠償數字大約是多少事何理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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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