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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aos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07 | 最近登入:104-15-10
搜尋結果:共 4 頁,37 篇文章
我主要是想知道家門口是屬於共同走廊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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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12
近日管委會公告,住戶反映共同走廊有人堆置雜物,影響安全及衛生,所有大樓不得在共同走廊放置雜物(包括鞋櫃),請問各位律師們,我家門一開的旁邊放置鞋櫃,又離電梯,樓梯有一段距離(約6.7公尺遠),而且左右鄰居的家門在我家前方,進出也不會經過我家,也只有我進出,鞋櫃並未影響他們出入,也沒影響安全及衛生,這樣我算是在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嗎?算是違規嗎?如果我自認我沒影響住戶安全而不移動,我會遭受怎麼樣的罰則?如果是管委會自行移走,他們又會受到甚麼法律問題?請各位律師解惑也,謝謝
瀏覽:1495
日期:104-10-10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教,就是我們大樓管委會已在去年8月向縣政府申請立案成功!可是呢出現一個狀況,就是我未出席當時的住戶大會,卻發現出席登記簿有我的名字,於是財委被我告,經雙方和解,財委願意無條件不收取財委的補助津貼至任期結束,並且被判緩刑一年成立;後來今年只公布一月的財務報表之後,二月.三月.四月的財務報表卻未公布,我想看財委是否有按照和解的條件,每月不收取補助津貼,所以我要問題是.... 第1點:已經立案的管委會所公布的財務報表.其明細不符.帳目不清是否屬於偽造文書??(例如應該記錄在二月已經支出的金額,寫在三月核銷;例如應該記錄在二月應收的金額寫在三月應收,然後加加減減,總金額是對的)也就是說沒照正常的收入支出計算?? 第2點:已經立案的管委會未依規定公開財務報表,我告知管委會要公布,對方還是置之不理,若直接向縣政府檢舉是否會直接開罰??還是縣政府會先請管委會限期改善並公布?? 第三點:之前財務務報表有延遲過,我也曾要求看財務報表,管委會推託大會規約的閱覽規定善未完成,所以不給看,如今財務報表又延遲了,我將再提看財務報表,若是管委會還是不給我看,是不是要請縣政府發文管委會公布?? 第四點:如果管委會不公布財務報表給我看,財委是否按照和解條件不收取補助津貼的憑證,我該如何是好??我是否要投訴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財委不公布財務報表是否真的不收取補助津貼,有違背和解內容之嫌?? 不好意思寫了這麼多,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才能因應管委會的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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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1
各位律師們 你們好 不好意思,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 就是頂樓基地台合約將要到期,大樓管理條例有提到,基地台要頂樓的住戶同意才能續約,如果住戶同意了要續約,那還要不要經過所有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才算是續約確定,如果住戶不同意呢,是不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就不用表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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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1
各位律師們 你們好 不好意思,因為住戶大會要在6/13號舉行,想要了解多一點 就是大樓管理費是依照甚麼依據來收取,我住在2樓約28坪,有8坪是屬於共用部分,收取1200元,我覺得不合理;我不坐電梯,垃圾也三.四天丟一次,信件也很少有,進出大樓都用磁卡,似乎沒啥福利,卻要一直沿用很久以前的收費金額,我想提出降價或優惠?? 我翻閱大樓規約管理費之收繳 (一)管理費之分擔基準: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我不是很了解這句的意思,能否解釋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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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01
103年8月初發生個資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提出告訴 104年3月31日收到判決書不起訴 請問我還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如果可以,也會不會因為刑事不起訴而民事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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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8
103年8月初發生個資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提出告訴 104年3月31日收到判決書不起訴 請問我還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如果可以,也會不會因為刑事不起訴而民事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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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8
請問申請在議的時間是七日內,是否遇國定假日延後計算? 例如今年3/30收到判決書,4/3-4/6四天國定假日,我4/8親自送到地檢署 這七天內我還跑去地檢署服務台詢後是否會延後,服務人員說會延後 我可能會錯意了而晚一天送出,再議的資料不受理而被退回來了 我是想問七天內是以工作天計算,還是以天數計算遇假日順延一天 超過七日真的不能在上訴或再議嗎? 又或者我的個資真的被盜用了,要如何追查或追究 是因為這次個資外洩的案子所洩漏出去的? 誰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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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8
請問申請在議的時間是七日內,是否遇國定假日延後計算? 例如今年3/30收到判決書,4/3-4/6四天國定假日,我4/8親自送到地檢署 這七天內我還跑去地檢署服務台詢後是否會延後,服務人員說會延後 我是想問七天內是以工作天計算,還是以天數計算遇假日順延一天 誰可以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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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25
去年八月本人以個人資料外洩(姓名.身分證字號)控告管委會,將我的個資用在特定範圍外,前幾天收到判決書,以被告人沒有犯意.沒有商業行為.個資外洩的文件屬於公共利益(第20條第2項)為由,給予不起訴處分 我就有一個疑問?個資法第20條第6項也有說明要"經過個人同意"嗎?難道這些理由超越"個人同意"之效力,如果是這樣個資法形同虛設,不是嗎? 請律師大大能否解釋我心中的疑惑,我是打算申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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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