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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慌張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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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我朋友在六月底晚上約十一點左右,在路上發現散落地上的鈔票,約撿到一萬元左右,在現場等了半個小時後,未見失主返回,想說時間很晚就先回家了.. 事後未拿到警察局報案,大概在七月二十號左右,接獲警察電話,失主已經提告.. 其實也不是不還,不然當時怎會在路口監視器下等了半小時.錢也都放在另一個包包未動.. 她以為監視器有拍到她 找得到人 就不急著拿回去結果放著就忘了 她不知道會那麼嚴重 大家都念過她了 只想快點結束這事(知道事情的人都忘了那筆錢的存在 以為她拿去了) 警察是希望私下和解,昨天打給失主,她一提要精神賠償,我朋友就掛電話了...   問題: 1.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這是改告民事責任嗎? 2.如果沒有和她和解,會影響判決嗎?會一直跑法院嗎? 3.法條上是寫罰金五百,折合新台幣是一千五百嗎?  這樣是不是就會留案底? 不和解的話就多就是被罰一千五嗎? 4.爬文有看到無因管理,有點不懂此意思,能適用嗎?效果是什麼? 5.這是非告訴乃論罪吧?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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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