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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櫻櫻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7 | 最近登入:102-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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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各位,我與我前夫離婚當初協議書上說明共同監護教育費由他負責, 在幼稚園的時候,學校校外教學、畢業紀念冊、課後才藝,及現在八月銜接小學的課程, 前夫都回答不屬於教育費,請問教育費的定義為何?小孩及我的權益在哪? 現在小孩要上小學了,之後的課後安親費及學校內雜費(如校外教學、學生保險、營養午餐.、.等) 後續只要他再說不屬於教育費較可以不用出了? 法律的定義為何?我針對他無賴的行為有什麼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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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