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tac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8 | 最近登入:102-20-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購買透天厝,近期要驗屋時,因為覺得土地面積似乎與土地合約載明的私有面積有明顯不足,通知建商驗屋時我要鑑界,建商才承認鑑界的地界會在道路上,僅對合約未說明清楚感到抱歉,但沒有意思要補足不足面積之補償。    建商要我放棄的理由有二:   1. 我買的為預售屋為邊間,靠近道路,道路有侵佔到我的土地上,但已超過20年以上習慣無法將建築線(指停車地磚)拉到產權的地界上。   2. 建築法規規定,道路未滿6米,新建地要自動縮滿6米。    而在土地合約書中,關於土地標示的截錄內容如下:    ....本筆土地面積為231坪,本契約之土地買賣面積為41坪,私有面積40坪,共同持分為1坪,含無償計價面積為1坪(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   以上,建商未把被道路佔用部分(我不是指共同持有部分)在合約載明,而卻在共同持有部分用括弧載明(已無償供鄰地及道路使用),讓我誤以為不能使用部分只有1坪,至要求鑑界時建商才承認,可使用面積遠少於40坪,實際是多少建商也不清楚,要我別鑑界,告訴我就算知道了實際可使用面積,不足的部分也要不回來。   而在土地買賣合約中有載明:....土地面積不足 1%以上者,賣方應依購得單價全部補足。依我的情形可向建商要求補償嗎?再麻煩各位律師回覆,謝謝您!
瀏覽:1242
日期:1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