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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樂楓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08 | 最近登入:102-26-08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是被告年齡23歲男性   “原告”28歲女性  我跟原告在高雄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在雙方意願下發生了關係 後來我以個人名義(保人”原告”)辦了一台汽車當掉借5萬元台幣 去道台東租房子女方簽名租立套房 在去年101年約8月初~9月底之間 接連發生 進6-8次性行為!! 而後她回去高雄提告我妨害性自主罪!說我對他強迫性行為等...包括灌藥.恐嚇.限制自由等.. 在台東8~9月之間!我陪同她與台東友人約8月中旬開車回高雄探望家人! 我與台東友人先行一步回到台東住處!而後晚上在換“原告”回道台東 在約9月中“原告”還有在次回到高雄與“原告”父母朋友接觸聊天喝酒! 後來約在接近九月底之時”原告”受不了台東苦悶生活決定返回高雄家裡 在則我從台東因女性退房為主因而被迫離開台東! 再回到高雄之時約在102年才收到偵訊庭通知被告.才知已經多次傳訊未道 偵訊庭當時我有提出當初”原告”簽下本票影印本!與貸款交納資料 我102年8月27日要在上庭!請問我準備了與”原告”有回高雄以及聊天資料的證據 請問勝訴機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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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2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您既然已經前往進行偵查庭程序開過庭,則當可由檢察官之提問中整理出告訴人提告之約略內容為何, ... (恕刪) 賴律師~你好 我的事情經過事大概如此! 因為今天要開庭相當緊張 我目前有找到"原告"她在8~9月中在網路上FB聊天及發布動態及分享動態等等... 而我在8-9月中在台東上班!有幾小時,是在上班的時間! 這樣是否有代表她有多次求救機會? 是否這樣有構成妨礙自由或者是妨礙性自由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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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