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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08 | 最近登入:102-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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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本人有屋出租,其押金存入定存,現在問題如下: 1.押金所生利息,應歸類為利息收入,或者為租賃所得? 2.押金存入銀行定存,故所生利息,均有銀行扣繳憑單顯示,是否可以主張依銀行利息即為設算之租賃所得,而不再依123條規定,以郵局利息設算? 3.若本人利息所得,低於27萬免稅額度,或高於27萬免稅額度,對於押金設算租賃所得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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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