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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08 | 最近登入:10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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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年期居留證 妻子行方不明(有專勤隊報失蹤)原意想3個月離婚 約1個月就被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當場查獲進行半套按摩 專勤隊有找我調查人頭了 然後,過沒幾天用無顯示號碼來跟我說她欠人6萬....還要我馬上撤尋 疑問... 1.為何警方第一時間沒通知我撤尋就讓人給她交保?(專勤隊說目前尚未撤尋) 2.要等法院判決確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後還要再找到人才會遣送嗎? 3.她欠人錢,我猜八成負責人被罰妨礙風化,將責任轉嫁給妻子, 若越妻回越南,對方找我拿錢我應該怎辦?如何自保。 4.如果沒有遣返,我又撤行方不明了。 只針對妻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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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