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皮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09 | 最近登入:102-03-09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我是機車騎士,上班途中直行騎經無號誌路口遭汽車由巷口出來因而對撞已兩個多月;因腳骨斷裂至今仍請工傷假在家修養中。因而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上寫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及第61條3款“。而我的則寫“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1項5款“,因我做筆錄時曾說我當時正在看後照鏡 。請問我若要談和解,能夠開什麼條件呢?(腳骨本來需開刀,但選擇打石膏,醫生說未來會有30~40%得關節炎可能性) 2.因受傷我只能在家修養並領公司三成薪。起先老闆已我仍領薪為由,加上我擔心為別人帶來麻煩,最後妥協於在家辦公。但前幾天電聯勞工局發現我其實可以不用辦公安心修養。針對此問題,我若爭取三成以上薪水是否老闆可以何種法條拒絕?或我是否可因此拒絕工傷假期間辦公? 3.因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上寫我可能有違規情事,是否就確定我無法申請職災給付七成薪資?若不能申請,則我是否能向對方求償薪資部份?可求償多少? 4.若我因可能違規情事而不得申請職災七成薪資補助,那麼老闆仍有義務支付我三成薪資嗎?修養期間仍可算工傷假嗎? 5.若老闆覺得請假過久因而想fire我,我能有什麼保障?(我95/11/3入職此公司) 預先感謝您的耐心與回答。
瀏覽:1164
日期:1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