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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3-07 | 最近登入:102-30-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問,如果某甲竊盜ㄧ個鑽石,然後銷贓給ㄧ個不知道是贓物的善意的乙,乙買受後又轉讓給ㄧ個明知是贓物而故買的丙,那丙會成立贓物罪嗎?另外,甲和乙、乙和丙的法律行為會不會無效(民法: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乙善意取得後是否取得所有權?契約的一方皆惡意或一方善意一方惡意時,有無不同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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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30
我有一天在路上看到一個漂亮的小姐,然後拿手機偷拍她被她當場發現,我沒有拍她裙底或其他隱私部位,她說要告我妨害秘密罪,我說我會馬上把照片刪掉,她不理我,適逢有警察在旁邊巡邏,她就跟他們講,然後警察就教我到派出所作筆錄,然後要扣押我的手機。我想問的是,我可不可對警察的一些行政處分提出異議,因為我有問別人,他說憲法有規定逮捕或拘提後可以提審,可是我不想事後在提審,我想當場提異議可以嗎?我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有救濟的規定,可是聽別人說不適用刑事程序,所以我什麼其他的法律可以救濟嗎?另外他們逮捕和扣押有理由嗎?要告我妨害秘密有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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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5
我搞了好久還是搞不懂,請律師大大幫我解惑,有關犯罪行為人類型區分的問題 1.單獨正犯中的間接正犯如果有數人那還到底算是單獨正犯還是共同正犯? 比如說2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 2.書本上說同時犯的例子有過失犯卻沒有描述具體事實,我還是不太明瞭,可以舉幾個例子說明嗎? 3.書上說己手犯必為單獨正犯中的直接正犯,且不包括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我應該懂,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共同正犯,像血親性交、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己手犯不可能利用他人為之,但是若有數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血親或公務員為性交行為或登載不實,那還算直接正犯嗎? 4.額外提問 = = 事實錯誤(也就是構成要件錯誤)中的標的物錯誤的情形 如誤物為人:某夜晚甲欲殺乙,卻誤以為某雕像是甲而手持小槍瞄準射擊數發,隨後揚長而去,那甲之殺人行為到底是成立不能犯不罰,還是殺人之障礙未遂呢?書上寫說毀損器物既遂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且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犯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又如某甲欲奪某乙藏匿家中的袋裝金塊,但乙已事先防備而把金塊換成石塊,某日某甲把袋子偷走後才發現沉甸甸的袋子裡裝的都是石頭,那甲是成立不能犯還是障礙未遂犯?這裡書上卻說依70台上7323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應依不能犯處斷,乃原判竟依普通未遂處斷,顯有不合。 前後案例有矛盾,是書有錯誤還是其細節不同裁決也不同呢? 律師大大可否推薦我比較好的刑法書籍,我一定會去買。以上,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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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