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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8-10 | 最近登入:102-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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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你一下存證信函與公司違約金法律問題本人於國內航空維修廠上班。 因公司有培訓五個月,並與公司簽訂三年雇傭合約書但我只做了兩年而離職了,公司寄存證信函請我繳交違約金十萬元整,因我兩年期間,有四個月已照顧家人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並繳交十萬元整,且公司給我離職證明,與違約金的收據紀錄,並"口頭"表示,帶家裡安頓妥善,便能復職,並歸還十萬元整。 而我留停四個月後,回到公司,公司也匯給我十萬元整,但,只有在存款簿裡顯示此筆紀錄,並沒有明確表示此筆為當初的違約金。回公司三個月後,又因照顧家人為由再度離職,公司依照契約未滿三年,請我歸還十萬元,因我無力償還,而公司也沒能給離職證明,並在離職後半個月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能以當初第一次離職時,公司所給我的違約金紀錄證明嗎??證明我有繳交過?法律上,我是否可以依服務比例申訴,不需歸還十萬這麼多嗎??培訓五個月,服務兩年,卻要賠十萬,這個數字合理嗎?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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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