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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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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寫清來龍去脈所以有點長,還請見諒 事由: 2010年我妹夫因做生意和簽賭欠錢多次已成銀行拒絕往來戶,後並常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妹夫為了還地下錢莊的錢,向他哥哥哀求以名義是哥哥的父母房子為擔保,然後請我妹以借款人向銀行借錢。 妹夫哥哥同意,但要求銀行由他找(總覺得怪怪的),且要求要我妹這邊的親人當連帶保證人(我和我弟),另再由妹夫自找一連帶保證人,妹夫哥哥自己也是連帶保證人。 用條列的: 向銀行借款 : 350萬  分8年償還 (應該是消費性貸款吧 合約上沒寫) 借款人: 我妹 擔保品: 妹夫哥哥名下的房子。是設定 為高限額抵押權 連帶保證人(依序): 妹夫哥哥、我、我弟、妹夫的朋友   現在,妹夫找我媽哭說生意不好,貸款已經兩個月沒還(之前也常逾期還),暗示要我們這邊幫忙還錢,不然銀行可能會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根本是死皮賴臉又想請別人收他的爛攤子,已經有多次紀錄,我們這邊已幫他還過不少錢,他哥哥不想再幫他並也想賴給我妹這邊的親人(他哥和嫂就說我妹也要負監督不周的責任)   問題: 1.到時候,若因為多期還款未繳,銀行要終止債權並要追討時,會以什麼順序來追債?  有查到銀行法12條規定不得先向保證人求償,但大部分關於連帶保證人的討論,都說因為已放棄先訴抗辯權,所以連保人無權要求銀行。而打聽到是銀行會先從追討方便的(例如銀行存款、固定工作收入等現金)開始討債。 (銀行法12條 也有規定提供足額擔保之貸款,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所以銀行是不是不管法律如何,會以方便追討的順序來追討?)   2.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確保銀行: 先向債務人追討(我妹也早沒錢了)----->不足再強執擔保品---->最後再找保證人?? (重點就是要妹夫 以及 妹夫的家人先負起責任 也讓親家公親家母知道)   3.還是有其他自保的方法嗎?(可以解除保證人嗎?雖我查到的資訊都說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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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