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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仁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10 | 最近登入:1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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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嚴格說起來我也不知道算是偷竊還是詐騙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我之前在韓國工作,薪水為現金制度 後因故須離職返國,詢問公司幹部說剩下的薪水可否用匯款的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可以到法院提告他詐欺或偷竊或侵占或偽造文書嗎?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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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