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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10 | 最近登入:1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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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17歲時犯ㄌ法當時是以盜匪罪名判決4年2月 於82年5月假釋現在我以40歲期間都無不良紀錄及前科現在有正職工作10幾年因小孩子負擔越來越重入不敷出想要開計程車貼補一些日常開銷 因有2派說法1種是只要有強盜前科就是不行另一種式少年犯執行完後滿3年就可塗銷前科記錄這樣我到底可考計程車營業登記證嗎?請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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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