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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2-11 | 最近登入:1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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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我在台中讀書,高雄的家有一台汽車,車主的名字是登記我的,但實際開車的人是我父親(前陣子已跟我母親不愉快的離婚,我跟著母親住)。然後超速被開了兩張罰單和染料費,我是自己上網去監理所查詢才得知,這三個都已經過期,之後詢問過我父親,他說他就是不要繳,要我自己去想辦法,也不辦過戶,我只好轉向車牌註銷的程序,但由於註銷車牌錢要繳清所有欠款的罰單,而我也沒有多餘的錢去繳納,我怕再不註銷,罰單會愈來愈多。請問我可以向監理所證明開車的不是我,說明我在台中讀書有打工有打卡記錄,然後轉移罰單至開車的人嗎?我實在無能力支付快一萬的罰單。還有我父親的駕照過期,如果借車給駕照過期的人,我會被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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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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