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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11 | 最近登入:1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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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於今年10/23遛狗時接獲稽查員告發未立即清掃畜犬便溺,當時有攜帶清除糞便之工具,也向稽查員表示願立刻清除,非故意不清除寵物糞便,仍遭開單。   10/24陳情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 1. 本人出門遛狗皆有自備清除糞便之工具,固定會清除寵物糞便,無故意不清除之意。 2. 環保署今年七月已將《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擬將冷氣機滴水、”公眾場所寵物排便”未處理與住家外容器積水未清,改列「輕微違規」行為,違規被查將不立刻開罰,以「勸導」為主。    本人為初次受告發,並非屢勸不聽,且有良好清除寵物糞便之習慣,往後必將加強留意寵物便溺位置。   11/7收到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情回函: "本案經原告發人員說明,稽查時發現臺端所有犬隻隨地便溺後,臺端未清理其排泄物,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本局依臺端違規事實製單舉發,並無違誤。...臺端既為該犬隻飼主,即應負清除畜犬便溺物之責任,本案因臺端違規事實明確,本局依法告發並無不當,元告發仍予維持。"   告發當日有攜帶清掃工具,只是未注意畜犬大便,稽查員告知時也表示願立即清掃,沒有不付清除畜犬便溺物之責任。請問各位律師是否還有申訴管道與駁回機會?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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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