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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張真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11 | 最近登入:102-10-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想請教『定型化契約最低服務年限(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瀏覽:1628
日期:102-11-10
想請教『定型化契約最低服務年限(離職違約金)』之效力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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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