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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文龍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11 | 最近登入:105-13-05
搜尋結果:共 5 頁,41 篇文章
一、民國47年由祖父興建未保存登記房屋,被叔叔毀損、我請律師書寫訴狀、提起訴訟為何會敗 訴?
二、目前連同我在內共有22位繼承人,是不是要21個人同意當原告、才會勝訴
三、那我只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拍賣共有房屋、我1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時候我可以重新提 告嗎,這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修房屋的費用嗎?
四、目前土地是共有的,22位繼承人、只有我 1人持有該土地持分,那我應該有該房屋優先 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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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 ... (恕刪)
但是送法院強制執行、為什麼會被駁回
好像要使用不當得利另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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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6
張**、李**應共同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
是二人各付一半,還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金額
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的500元規費、是否可以一同向債務人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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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4
回覆 大衛 的發言內容:
目前來看應該是、自幼撫養為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財產、無法繼承親生父母財產
因為沒有登記收養、想要繼承親生父母財產也可以、但是繼承人可以提出訴訟排除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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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4
回覆 Lee 的發言內容:
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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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出問題的就是以下部份兄弟姊妹、的部份如果當時沒有去辦理繼承、將來下一代就無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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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