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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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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六年之前我與前男友在一起時有拍裸照,我們已於五年前分手,兩人已不太往來,有各自的感情生活。
我於今年已結婚,我先生非常在意我曾經跟前男友拍過裸照,要求我去將照片拿回來銷毀。(我先生問我是否有與前男友拍裸照,我很老實地回答有)
當我跟前男友見面,前男友只是回答我該硬碟早就損毀,照片已不存在。實際上事過境遷,人事已非。只能相信他所說的話,實際上也無法追查。然而,即便我相信,我丈夫也不相信。 這已經造成我與先生很大的婚姻問題。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個資法請前男友提出“證據”已經將個人隱私照片刪除?抑或能夠在法律上請他寫切結書? 不然我真的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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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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