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dod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4-12 | 最近登入:103-04-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7月中在高雄前鎮區租了一戶公寓
房東把租金的起算日訂在7/20
而我也在7/20前繳交了兩個月押金+一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最近一直在張羅一些家具所以還遲遲沒住在那邊
結果昨天前鎮區瓦斯爆炸 路都炸開了
今天去查看狀況 發現房子就在最嚴重的叉口旁邊orz
只有一條小路能通進去住屋處 而且全都是瓦斯味
考量過後認為不安全 跟房東表示要退租
(房東還一直認為房子沒問題=可以住..) 想
請問這樣的狀況 雙方權益會怎麼分配呢?
我是認為房東應該要押金全退 然後租金抓一個日期算(比方說算到8/10)
在那個日期之前我把東西淨空 電水費再另外算 不知道這樣合理嗎?
還是說房東有權力不退押金+租金呢?
合約書上並沒有提到天災這塊
不過有一項第七條提到:契約期間內乙方(就是承租者)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
這裡的租金償還是包含押金嗎?因為合約書前面押金的部分是寫押金而不是寫租金
另外有在網路上查到一條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不知道這個情況是否適用呢?
http://www.e-rent.com.tw/eLawService/law_xml134.html
PS房子本身並無損壞等問題,但附近已被列為管制區,也有建議民眾撤離。
瀏覽:622
日期:103-08-04
我了解需要時間金錢,搞不好會得不償失
但是難道就放任外籍老師這樣斂財嗎?
我們先支付他學費是信任他,反而卻遭到這樣的對待
以身分來說,覺得這樣的事情對台灣人真的很沒保障…
如果這位老師以後都用這種方式跟學生收費,
也因為我們不去追究認為這樣是對的,不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嗎…。
不過還是謝謝您的回答,謝謝。
瀏覽:2347
日期:102-12-25
想請問各位律師事情是這樣的,
我與朋友一起請了一位日籍的家教老師,
第一次上課的時候一次就支付了三堂課的學費,
並且請老師簽了寫有支付理由的收據。
但是上完一次課程後覺得不適合,
想請老師退回剩餘沒上到課的兩次學費。
但老師堅持不肯退費,並以補習班也是同樣做法為由,
認為他沒有義務退款給我們。
我們之間並沒有簽屬任何合約,紙本的證明只有那張簽收收據,
上完第一次課程後,實際見面的時候告訴他沒有要繼續上課,
他也有表明會退款,但事後卻反悔。
請問這樣的案例有任何管道可以處理嗎?
我個人的認知,私人家教跟營利單位的補習班應該不能相提並論吧…
再加上我們事先沒有簽屬合約、他在收款的當下也沒有提到任何有關「不退費」的說明。
就這樣拿不回款項實在很困擾…也謝謝所有律師提供這樣的平台,謝謝。
附註一些實際的說明:
與日籍老師談妥的費用,一堂課是2800元,第一次就先支付了三堂,
共8400元。
不好意思,想再附帶說明,這位外籍老師並沒有工作簽證,應該是持觀光的短期簽證。
瀏覽:2347
日期:102-12-24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