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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dod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4-12 | 最近登入:103-04-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7月中在高雄前鎮區租了一戶公寓 房東把租金的起算日訂在7/20 而我也在7/20前繳交了兩個月押金+一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最近一直在張羅一些家具所以還遲遲沒住在那邊 結果昨天前鎮區瓦斯爆炸 路都炸開了 今天去查看狀況 發現房子就在最嚴重的叉口旁邊orz 只有一條小路能通進去住屋處 而且全都是瓦斯味 考量過後認為不安全 跟房東表示要退租 (房東還一直認為房子沒問題=可以住..) 想 請問這樣的狀況 雙方權益會怎麼分配呢? 我是認為房東應該要押金全退 然後租金抓一個日期算(比方說算到8/10) 在那個日期之前我把東西淨空 電水費再另外算 不知道這樣合理嗎? 還是說房東有權力不退押金+租金呢? 合約書上並沒有提到天災這塊 不過有一項第七條提到:契約期間內乙方(就是承租者)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 這裡的租金償還是包含押金嗎?因為合約書前面押金的部分是寫押金而不是寫租金 另外有在網路上查到一條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不知道這個情況是否適用呢? http://www.e-rent.com.tw/eLawService/law_xml134.html   PS房子本身並無損壞等問題,但附近已被列為管制區,也有建議民眾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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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4
我了解需要時間金錢,搞不好會得不償失 但是難道就放任外籍老師這樣斂財嗎? 我們先支付他學費是信任他,反而卻遭到這樣的對待 以身分來說,覺得這樣的事情對台灣人真的很沒保障… 如果這位老師以後都用這種方式跟學生收費, 也因為我們不去追究認為這樣是對的,不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嗎…。   不過還是謝謝您的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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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5
想請問各位律師事情是這樣的, 我與朋友一起請了一位日籍的家教老師, 第一次上課的時候一次就支付了三堂課的學費, 並且請老師簽了寫有支付理由的收據。 但是上完一次課程後覺得不適合, 想請老師退回剩餘沒上到課的兩次學費。 但老師堅持不肯退費,並以補習班也是同樣做法為由, 認為他沒有義務退款給我們。 我們之間並沒有簽屬任何合約,紙本的證明只有那張簽收收據, 上完第一次課程後,實際見面的時候告訴他沒有要繼續上課, 他也有表明會退款,但事後卻反悔。 請問這樣的案例有任何管道可以處理嗎?   我個人的認知,私人家教跟營利單位的補習班應該不能相提並論吧… 再加上我們事先沒有簽屬合約、他在收款的當下也沒有提到任何有關「不退費」的說明。 就這樣拿不回款項實在很困擾…也謝謝所有律師提供這樣的平台,謝謝。   附註一些實際的說明: 與日籍老師談妥的費用,一堂課是2800元,第一次就先支付了三堂, 共8400元。   不好意思,想再附帶說明,這位外籍老師並沒有工作簽證,應該是持觀光的短期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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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24